香港公司法更新:《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
- 责任编辑:thegod
- 编辑时间:2018-03-01 14:24
- 点击量:106
香港公司法更新:《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是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新规定是甚么?
修订条例订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士(「重要控制人」);及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 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或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述四 个条件中的任何一 项。
代表担任联络人
《修订条例》同时要求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的资料包括代表担任联络人之姓名及联络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未能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凡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如需详细资料,请参阅以下公司注册处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网站:
https://www.cr.gov.hk/s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 ;
《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将于 2018 年 3 月 1 日实施。《修订条例》订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 《修订条例》的新规定是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经修订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下称「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备存登记册,当中载有其重要控制人(包括须登记人士及须登记法律实体)的所须详情。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新规定是甚么?
修订条例订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
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士(「重要控制人」);及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
自然人(「须登记人士」)
属法律实体的公司股东(「须登记法律实体」)
如某人符合一个或以上的下述条件,即对公司 有重大控制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如该公司没有股本,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摊该公司25%以上的资本或分享该公司 25%以上的利润的权利;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或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就该公司而言符合前述四 个条件中的任何一 项。
代表担任联络人
《修订条例》同时要求公司须指定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资料和协助。公司的指定代表必须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人士;公司亦可委任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为指定代表。
指定代表的资料包括代表担任联络人之姓名及联络资料亦须记入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未能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凡未有履行《修订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罚款 700 元。 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如需详细资料,请参阅以下公司注册处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网站:
https://www.cr.gov.hk/sc/scr/publications_index.htm ;
- 上一篇:新《公司條例》
TAG:
相关文章
- 香港公司注销:公司经营不善想脱
- 广州商务秘书 7月5日 只要是公司那就有很多的共性,无论是在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