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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时间:2018-11-20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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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享有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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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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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对应当回避情形作了详细地说明,即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3
陈诉权和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
听证权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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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应尽的义务
1、依法接受税务稽查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对此作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按时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如果欠缴税款,又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税收征管法》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时,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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